井冈山匪徒纵横不适旅游

次日,即2002年10月4日一早,我们从宾馆出来,边走边商议包车游玩昨天被耽误的景点,走到一个十字路口时,(茨坪人民政府对面,后来知道这里是茨坪政治中心,公安分局、检查院、法院都在旁边)。突然,车主斜里出现,向我们进行纠缠,要求全额付车费,我们表示车费可付,但绝不付足额,以此作为对车主毫无道德可言的惩戒。这时车主对两人开始进行威胁说:“井冈山是什么地方,今天如果你们少付一分钱就别想走出井冈山”,此时昨天的男子开车出现,车主向男子一指说:“你们知道他是谁,他可是刚刚做牢跑出来的,你们最好把钱交出来,否则我叫人揍扁了你们”,同时又跑向马路对面的磁卡打电话喊人,见此情况,我立即用手机向当地110报了警,并详细说明了所处地点,同时告诫车主,我们已经报了警,有什么事情待警察来后解决。车主听此话后,露出明显焦急的神情。过了数分钟一辆警车驶来,我立即跑过去,但该车称其与110无关,就开走了。有过数分钟又驶来一辆写有巡查字样的车停在市政府门口,我跑过去叫喊,但该车没有反应。此时,车主见我跑到较远处,突然用手捂住女友的嘴,强行将其向面包车里塞,此时车里的男子已将车打火发动,预实施绑架。女友拼命呼唤,我见状迅速跑回予以制止,此时,车上的男子迅速下车窜过来对我眼晴就是一拳,(速度之快、力量之大胜于职业选手),我躲闪不及,立刻被击倒,鲜血从眼角嘣出,满脸都是,迷住双眼。该男子趁此对我继续殴打,并将我推进旁边深沟内(幸亏我练过几年跆拳道,否则凶多吉少)。此时,车主也将女友掼在地上,开始拼命的撕咬她,并抢夺其挎包和相机,并站起后用脚对其头部进行持续的踏打。该男子解决了我之后,又扑至女友前,与车主共同对其进行踢打,就在此时,距报警电话打过至少15分钟后,110警车才赶来了制止了犯罪行为。

随后警车将受害人送进医院,我眼角分了数针,全身多处挫伤;女友头部几处淤血,胸腹部、肋部多处疼痛(拍了X光片),肩膀被咬伤一大块。在医院接受医治时我们分别对伤情进行了拍照留存。

随后来到当地公安局做笔录,在警局处理的过程中,我们感受到当地警局对车主的“特别客气”,尽管象征性的把他们铐上了,但能随便走动。在笔录的录取过程中,行凶的车主能够来到我们所在的房间当着警察的面进行言语的威胁,说“你们别想走出井冈山、有你的手机号,能找到你,我们在上海见”等。警察对车主的威胁行为并无特别“气愤或告诫”,反而对索要我们所拍伤情照片特别感兴趣,(因为女友已提出将向媒体把曝光)。随后我们由于头部疼痛提出进行CT检查,被警局予以回绝。法医在没拿到X光片情况下做出了轻微伤害的鉴定。警局据此作出轻伤乙级每人最高500元的赔偿,而手机损坏仅赔偿修理费,衣物、皮鞋损坏沾满血迹仅赔偿洗涤费。更气愤的是行凶车主称自己已怀孕(怀孕的人会每天开车十几小时,行凶这么勇猛?)。警局不予以进行简单的医学鉴定,当晚将其释放,并要求受害人全款付车资,并称对行凶男子最多也只能按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上限处15天拘留。我们认为,前面的车费纠纷并不能掩盖之后进行绑架、抢劫和故意伤害的事实,绑架、抢劫和故意伤害的任一条都超越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适用范畴,应该适用于《刑法》。但警局显然出于维护井冈山形象而采取大事化小、小事化了的处理方式。这种轻微的处理方式不但有违“有法必依、违法必纠、执法必严”的法律精神,而且助长犯罪分子在国庆期间在公安局门口绑架、抢劫、行凶的嚣张气焰,更对以后受害人可能受到被释放歹徒威胁的安全于不顾。

此文发表的目的是警醒世人:井冈山暴徒纵横、警局软弱,不适合旅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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