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图书馆
- 中文名
-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图书馆
- 官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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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门票
- 免费
- 成立时间
- 2006年
- 藏品数量
- 90000册
- 开放时间
- 08:30~17:00
- 图书馆等级
- 国家三级图书馆
- 所在地/隶属
- 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南环西引路61号
基本介绍
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图书馆初创于新中国成立后,设立在民众教育馆(后改为文化馆)内,馆内设有儿童阅览室、报刊阅览室,常年对外开放。1979年从文化馆分出单设。1987年新建1200平方米四层办公大楼,图书馆服务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。2006年迁入文化中心三楼,为读者提供了更加舒适优雅的阅览环境。
图书馆在加强文献资源建设,开展好阵地活动的同时,不断创新服务方式,拓展服务领域,在乡镇村屯、街道社区、机关、学校、部队、厂矿、敬老院等建立了30个图书流动站,不定期流动图书。对县域内的35个乡镇、8个社区书屋,382个农家书屋进行有效的业务指导,带动了全县公共图书馆事业的整体发展。图书馆常年免费为残疾人读者提供送书送报服务。2009年起,主动尝试为“两会”提供图书服务。
图书馆有效利用4.23世界读书日和图书馆服务宣传周等,积极组织开展经典诵读、知识竞赛、讲座、演讲、征文、座谈等多种形式的读书宣传和读书交流活动。加强业务研究、辅导、协作协调,积极参加省市图书馆举办的各类赛事活动;积极选派人员参加全国、省、市图书馆学会和图书馆举办的培训学习,开阔视野,增长技能,提高服务能力。
图书馆积极利用网站、博客、微博、微信、QQ等平台,宣传图书馆丰富多彩的读者活动和阅读推广工作等,对县域周边地区都有辐射和影响,使更多的群众了解图书馆,走进图书馆,利用图书馆。
几年来,图书馆工作也得到国家省市县奖励和表彰,被授予“二级图书馆” “辽宁省服务农民服务基层先进集体”“ 阜蒙县优秀基层党组织”“阜蒙县岗位建功先进集体”等荣誉称号。
展望未来,我们满怀信心。阜蒙县图书馆秉承“传承文明,服务社会”的办馆宗旨,凝心聚力,开拓创新,为阜蒙县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繁荣而努力奋斗。
展厅展馆
图书馆现有在职职工15人,大专以上学历100﹪,其中,本科生4人,副研究馆员2人。馆内设有采编部、社会辅导部、信息咨询部、电子阅览室、图书外借室、少儿阅览室、报刊阅览室、地方文献蒙文图书阅览室、自习室等。
图书馆坚持365天免费对外开放,实行每周七天开馆制,每周开馆时间达59小时。
馆藏实力
2003年设立蒙文图书地方文献库,现有地方文献图书10000多册,蒙文图书5000多册,形成本馆特色馆藏。2009年和2013年,参加全国公共图书馆第四次、第五次评估定级,被文化部评定为二级图书馆。
图书馆现有馆藏图书90000册,电子图书1000多册(件),报纸期刊160多种,阅览座席300个,计算机51台,接入光纤宽带20兆,实现全馆无线网络覆盖。2006年起采用了ILAS(S)图书管理系统,2013年系统更新为Interlib图书馆集群管理系统,已基本实现了自动化管理,在采访、编目、流通、检索等主要业务工作以及办公方面都采用了计算机管理。2015年,阜蒙县图书馆成为辽宁省图书馆首批“数字文化驿站”。
实用信息
开馆时间
冬令时:周一至周五8:30-16:30
夏令时:周一至周五8:30-17:00
节假日和周六周日:9:00-15:00
周四下午闭馆(学习,设备维护)
(2017年3月6日开始执行)
入馆须知
1、图书馆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阅读和获取信息资源的场所,是社会教育的重要机构,面向全社会公众开放,欢迎读者文明借阅。
2、读者入馆应仪表整洁,衣冠不整者谢绝入馆;请勿在馆内大声接打电话、喧哗、嬉笑打闹、谈情说爱、搂抱亲吻喂食等。
3、14 周岁以下儿童请在监护人带领下进出图书馆,不得将孩子放到图书馆代管。否则,出现意外,后果自负。
4、上自习的学生请到自习区,请勿占用少儿阅览区和老年阅览区座位。
5、自觉维护公共环境与卫生,请勿在阅览区内餐饮、随地吐痰、乱扔垃圾等;请勿携带宠物入馆;严禁在馆内张贴广告、散发传单或推销商品等。
6、馆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,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馆。
7、爱护馆内的一切公共设施,请勿在墙上、桌椅上乱写乱画乱划;自觉爱护书刊文献,如有损坏、有意撕页、偷窃,按有关规定赔偿或处罚。
8、经过出口通道时,如遇监测器报警,读者应主动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。
9、遇有紧急事件发生时,请馆内读者依照工作人员的指引避难或疏散。
10、请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图书馆各项管理规定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。
图书借阅规则
1、读者凭图书借阅卡借阅图书。
2、凭借阅卡可在成人、少儿、报刊借阅室借阅图书。
3、借阅卡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
4、借阅卡分50.00元和100.00元押金,免费借阅,所借图书不得超过押金,借阅时间30天,逾期可以续接2次。
5、读者要爱护图书,如有损毁、遗失,应按规定进行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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